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及2012年3月31日全体委员会通过的《茅以升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为加强对茅以升科学技术奖的规范管理,特修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缅怀和继承我国桥梁工程奠基人、杰出的科学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茅以升先生,奖励土木工程及科技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和优秀学生,促进科技教育后备人才的成长,为国家科技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简称基金委员会)设立“茅以升科学技术奖”,该奖属面向全国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茅以升科学技术奖”下设桥梁大奖(桥梁青年奖)、土力学及岩土工程大奖(土力学及岩土工程青年奖)、铁道科学技术奖、铁道工程师奖、北京青年科技奖、建造师奖、木材科学技术奖及科技教育奖学金、工程教育学生奖、铁道教育希望之星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家乡奖等。各奖项的奖励周期为1-2年。

第三条 各奖项分别制定奖励条例和实施细则,明确奖励对象、奖励条件、评选名额、奖金标准、申报审批程序及要求,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等。各奖项奖励办法修改,如变更奖项名称、奖励范围及奖金标准等,必须报基金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申报工作,每年由基金委员会向各评审单位发评选工作通知,每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含各类附件)由各奖项评审单位存档。

第五条 评选工作,由基金委员会委托公益性团体和单位承办,具体负责各奖项日常管理、组织评审等活动;专家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和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进行初评和复评工作,严把质量关,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审批工作,各奖项推荐的候选人,经基金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通报获奖者及相关单位。各评审单位向基金委员会提供奖项评审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公开授奖,各奖项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基金委员会统一召开颁奖会,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奖金和《荣誉册》等。

第八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如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奖牌和奖金等。

第九条 有奖励资金来源的奖项,应与捐资者签署协议书,并制定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尊重捐资者的意愿。奖金由基金委员会统一颁发,并掌握奖金标准的平衡。

第十条  基金委员会和各评审单位每年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如专业期刊、网络、媒体等,扩大社会影响。并对获奖者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24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属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