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4319日道路交通委员会筹备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香港全年最全免费资料大全(以下简称基金会道路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凝聚道路交通行业科技人才,弘扬茅以升先生爱国、科学、奋斗、奉献精神,提高我国道路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和管理水平,推动我国道路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委员会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基金会所属的全国性、行业性、专业性组织和学术交流、技术服务、人才举荐、科普教育平台,是基金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委员会由国内外从事道路交通管理、科研、教育、建设、运维与服务等有关单位及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突出贡献的管理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委员会倡导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公众的理念,搭建合作交流平台,为委员服务,维护委员合法权益;在政府与委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支持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组织推荐茅以升科学技术奖申报初审工作;

(二)开展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国内外科技考察;

(四)开展创新创造大赛和专业技能竞赛活动;

(五)开展技术咨询、科技项目评估、评定,团体标准的研制,参与技术性文件的制定、编写、审定;组织开展决策论证和课题研究;

(六)支持服务道路交通领域企业科技创新与合作共赢

(七)推动委员单位科技成果、创新模式与经验推广应用

(八)提升社会公众、行业从业者及青少年科学素质与专业能力;

(九)承担基金会安排的工作,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规则

第五条  委员会会长副会长执行委员、委员、会员及秘书处组成。

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委员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顾问。

第六条  委员会会长由基金会提名并批准聘任;副会长、秘书长、执委、顾问由会长提名,委员全体会议选举后聘任委员由秘书处提名,经领导机构会议同意,执行委员会议或委员全体会议选举后聘任副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聘任除委员需要推荐任职外,其他会员实行注册制。

第七条  委员会一届任期5年。届满前6个月,由上届委员会领导机构与基金会组建换届工作组,负责换届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执行委员会议,主要研究确定委员会发展方向、工作规则、委员增补、年度计划、财务收支、重大活动安排、推荐奖励人选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研究决定委员会日常工作事项、起草各项文件、制定工作实施计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提出委员增补建议名单等。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经会长、秘书长批准,领导机构会议、执行委员会议、秘书处会议可采取视频或者通讯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通报有关重大事项,听取发展建议。

 

第四章  委员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基金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

(三)热心道路交通事业,有加入本会意愿;

(四)在国内外道路交通行业管理、科研、教育、建设、运维与服务方面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突出贡献的管理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

(五)大力支持委员会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活动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一般为委员单位派出的代表。当委员单位派出的代表多于1名时,应明确一名代表负责与委员会的日常业务联系。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享有的主要权利:

(一)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的审议权;

(二)委员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委员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委员会委员和奖的推荐权;

(五)领衔委员会科技咨询、标准制定、课题研究优先权;

(六)参加委员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七)委员及所在单位优先被推荐社会公益、社会责任提名;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主要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委会的各项规定;

(二)执行委员会决议,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积极宣传、扩大委员会影响。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行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可取消资格:

(一)连续2年不参加委员会活动;

(二)触犯刑律或丧失参加活动能力;

(三)其它原因。

第十七条  委员会秘书处应对委员和会员信息进行动态调整管理,并定期执行委员会议报告。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委员单位和委员、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二)学术交流、科技咨询和培训等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经费和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基金会管理规定,并制定专项管理办法经领导机构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经执行委员会议批准后,报基金会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条例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报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条例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